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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嫌疑人被金属丝扎进前胸?一医生帮助埋针,获利4万余元,已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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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14 07: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片来源:摄图网

    郝志阳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之前,在体检中被发现前胸皮肤内有金属异物,但他称铁丝是不小心扎进去的,也不知道具体原因,检察官从讯问笔录中发现了疑点,遂展开调查。

    让人惊讶的是,类似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体内的金属异物大小、材质以及在身体内所处的位置等,竟然高度雷同。大数据显示,他们到过同一家医院……

    嫌疑人前胸发现不明金属异物

    在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时,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郝志阳曾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过。
    在送往看守所羁押之前,按照规定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发现郝志阳体内有明显的金属异物。秦皇岛某看守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暂不收押的决定,并出具医疗建议通知书,要求办案部门对羁押风险进行排除。
    由于刑事拘留未能实际执行,海港公安分局不得不对郝志阳进行取保候审。
    郝志阳的体检结果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在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核阅、持续跟进后,他们从讯问笔录中发现了疑点。
    郝志阳供称,自己体内的铁丝是不小心扎进去的,他也不知道具体原因。可是,这条金属异物就埋在犯罪嫌疑人的前胸皮肤内。好好一段金属丝,怎么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扎进体内呢?而且,犯罪嫌疑人还长时间不去医院取出。种种不合情理之处让人更加怀疑。
    在以往办案中,检察官也遇到过犯罪嫌疑人生吞铁丝、刀片等异物逃避打击的情况。但先前案件犯罪嫌疑人体内的异物,一般都是在肠道内发现的。而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体内的异物却出现在前胸皮肤内,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己把金属异物放进自己前胸皮肤内的可能性很小,而他人帮助把金属异物放进犯罪嫌疑人体内的可能性非常大。
    借助检察办案系统平台大数据调取和研判,检察官汇集和提取了相关案件资料,检索出近三年来海港区检察院办理的数起类似案件。让人惊讶的是,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体内的金属异物大小、材质以及在身体内所处的位置等,竟然高度雷同。
    海港区检察院很快把相关案情线索串联后转交公安机关。同时,主动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对数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进一步侦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数起类似案件所涉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竟然存在相互认识的情形。有的互相存有对方微信、手机号码;有的相互留有通话、短信记录;有的相互间还有多笔经济往来等。
    “现实中绝不可能出现多名相互认识的犯罪嫌疑人先后都被金属丝扎进前胸而又全都不知道原因的情况。”检察官认为其中必有隐情。
    在进一步侦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郝志阳前胸皮肤中的金属异物也被取了出来。经过医学鉴别,郝志阳皮肤中的金属异物系一截医用针头。
    医生说,人体前胸一般不可能无缘无故扎进一根专业医疗针头。从截断的针头看,这种埋针行为明显是刻意为之。而且埋针的位置、深浅、安全性等都比较专业,说明埋针人对这类操作很有经验。各种迹象说明,数起埋针行为背后,一定有一个帮助埋针的人存在。
    大数据显示两人到过同一家医院

    办案人员通过向医学专业人员请教了解到,埋入犯罪嫌疑人体内的这种医用金属针头由钛合金材料制成,通常用于骨折治疗时固定,进入体内后一般没有风险。
    进一步调查又了解到,截断这种针头要用专业工具,埋针过程需要进行麻醉。显然,完成这样的操作没有一定的医疗条件和医学知识很难做到。
    顺着这样的思路,办案人员认为埋针人很有可能是某家医院的医护人员。但是,全市不少医院都是采用这种针头对病人进行骨折固定,医用麻醉药品也是医院处理伤口的常用药物。
    因此,在茫茫人海中要找到这种针头的来源进而确定是哪家医院、哪个医生参与此事,困难程度无异于大海捞针。
    侦查人员对涉及被埋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但效果并不理想。几名犯罪嫌疑人“一致”表示,他们不知道自己体内的金属异物是怎么回事,对相关线索也是只字不提。
    这种情况下,本着追究漏罪漏犯、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逃脱的原则,承办检察官依托检警双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同海港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一道,对该案现有证据及卷宗材料逐件逐字逐句进行分析研判,并梳理了大量通信信息和银行流水,终于,他们从大量信息数据中发现了新的线索。
    犯罪嫌疑人安宝东系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大数据显示他多次出入秦皇岛市某医院。巧合的是,大数据也同时显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利岩也多次到过该家医院。
    不过奇怪的是,这家医院的就医记录中并没有这二人的看病记录,虽然他们的通话、通信记录在犯事后作了删除已无法找到,但知情人证明他们经常见面。
    进一步侦查又了解到,王利岩的母亲马有梅曾在该医院开过小卖部,后来又在医院对面开过饺子馆。马有梅对医院里的医生比较熟悉,侦查人员猜测王利岩也有可能认识该医院的一些医护人员。
    但是,猜测毕竟是猜测,没有证据难以认定。退一步说,即便埋针的医护人员就在这家医院,但该医院是当地一家大型医院,医护人员有数百名之多,这么多人,怎么能确定是谁干的呢?
    目标锁定在一名医生身上

    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件陈年小事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
    马有梅曾在这家医院开过多年小卖部。后来,因为马有梅多次勾结该医院的一名医生给他人开具病假条收取好处费,被医院发现后与其解除了合作协议。
    离开医院的马有梅心有不甘,不久又在医院对面新开了一家饺子馆。
    马有梅头脑灵活,生意经营得不错,她在某医院开小卖部时认识的医生和护士经常到她的饺子馆来吃饭,其中也包括那名曾帮助马有梅多次开具病假条的某医院外科陈姓医生。就这样,陈姓医生的活动轨迹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郝志阳的讯问也有了新的进展。经过释法说理,郝志阳如实供述了自己知道的相关事实。他说自己是因为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的,因为担心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自己有可能会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送到看守所,所以整天提心吊胆,总想着怎么才能躲过这一关。
    “这时候,安哥(安宝东)说他认识某医院的一名医生,能帮我往身体里面放针。我也听别人说过,身体里有金属看守所就不收。所以,为了不被羁押,我就按照安哥说的办法,在一天晚上戴着口罩去了这家医院。”郝志阳供述。
    “在五楼一个房间里,有个戴大口罩的男医生过来,指了一下病床,让我脱掉上衣躺在上面。他先在我胸部打了一针,大概是麻药,然后我看着他拿出一截东西,一顿操作后,这截东西就埋在了我胸部的位置,完事后,我按照安哥事先交代的,给了这名男医生3000元现金。”郝志阳说,“还真有用,埋完针后,因为身体检查后确实有金属异物,看守所就真的没收我。”
    而对于医生的长相,郝志阳坚称没有看清,但他能记得这名医生的大致身高、体形,并表示这名医生的手法比较熟练,“没怎么疼,几分钟就弄完了”。
    多种信息汇聚而来,一度扑朔迷离的埋针人已基本锁定。侦查发现,秦皇岛某医院外科医生陈二红的身高、体形,其工作楼层位置等,均与犯罪嫌疑人安宝东等人供述的埋针人特征高度相似。
    而且侦查发现,陈二红作为某医院医生,其完全具备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相应的工具条件。同时,调查还证明陈二红和安宝东之间确有经济往来和通话信息。
    在之后的审讯中,安宝东、王利岩等人供称了他们找人埋针的详细经过;部分人员也进行了指认,各种线索都证明陈二红就是埋针人。
    同时,侦查人员还对医院医疗废物箱等处进行了搜索提取,在四楼一诊室的废物箱里找到了废弃的克氏针,也查实了陈二红在医院经常值夜班的事实等。
    “针是我埋的。”证据面前,陈二红供述了自己帮助他人埋针的详细经过,“每次埋针,我先在对方胸部做局部麻醉,然后用医学钳将截断后的克氏针慢慢推进对方身体里。”
    陈二红供称,埋针时使用的麻药、麻药注射器、止血钳、纱布都可以通过平常的医疗活动弄出来,而克氏针是骨科用于固定骨折的专用针,金黄色、钛合金材质,和平常用的羊肉串扦子一样粗。他手上的克氏针是有次偶然帮助骨折病人拆针时拔下来的,没舍得扔一直留着。后来,他去4楼骨科的医疗废弃物桶里又捡了一根,想着以后给别人埋针时使用。
    据办案人员介绍,陈二红帮人埋针完全起于贪念。他很早就认识在医院经营小卖部的马有梅。热心的马有梅对当时刚入职的陈二红很是关心,经常嘘寒问暖,这让老家在外地的陈二红对马有梅很有好感。一来二去,陈二红便和马有梅以及马有梅的儿子王利岩熟悉起来。
    陈二红经常到马有梅在医院对面新开张的饺子馆去吃饭。吃饭聊天中,王利岩又给陈二红介绍了安宝东等人认识,他们常在一起吃饭,往来频繁。
    陈二红说,他最初的想法就是“赚点外快”。他认为自己有医学知识,别人又有各种不好明说的需求,加上他的工资收入不高,结婚后有经济压力,心想能挣点是点。所以,当安宝东这样的“中间人”介绍他“干点小活”时,陈二红没怎么想就同意了。
    经查,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在不到两年时间,陈二红先后帮人埋针18次,收取人民币4万余元。
    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罪颇费思量

    由于没有相关的案例予以参考,这起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在当前并无明确依据。这样,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无疑也是面临的新问题。
    起初,侦查机关是以陈二红涉嫌窝藏、包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但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这起案件如果定窝藏、包庇罪,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在此案中,陈二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行为,其既没有为犯罪人员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也没有做虚假证明,其主观上既不能认定为具有帮助犯罪人员逃匿的想法,也不能认定具有包庇他人犯罪的故意,还不能认定对他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开脱等。
    为了慎重起见,海港区检察院请教了有关专家,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后反复研究沟通,最后,检察机关决定以陈二红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此,2023年8月,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陈二红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海港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但量刑较轻,不足一年有期徒刑。经秦皇岛市检察院抗诉后,2023年11月2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陈二红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对案件所涉在体内埋针的郝志阳、安宝东、王利岩等人,办案机关也协调卫生部门把他们体内的针头取了出来,然后依法收押并进行相应法律制裁,其埋针的事实在审判时已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2月上期)
    【来源:《方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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