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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接受理疗造成热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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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31 07: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宁中院判决养生中心担责四成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陈颖婕 通讯员 张雪梅 孙晓梅)27岁男子马某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某养生中心理疗,不料在养生中心内死亡。事后,马某的亲属将养生中心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该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于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8月25日,身体不适的马某在亲属陪护下到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做理疗,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对马某进行了按摩、刮痧。同年9月3日,马某住进了养生中心。次日,赵某对马某使用热敷床垫理疗。当日21时,马某表示有点头晕,赵某立即停止理疗。随后,马某出现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等情况,赵某便与马某的弟弟外出购买吸痰器,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马某已死亡。

    随后,马某的亲属、赵某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进行尸体解剖及鉴定。经鉴定,马某符合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

    事发后,马某的父母和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95.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赔偿马某父母及妻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差旅费共计366387.20元,扣除已赔偿的1万元,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尚应赔偿356387.20元。

    南宁市某养生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生前前往南宁市某养生中心进行加热理疗,作为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是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知晓使用该加热理疗的禁忌事项,但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在进行加热理疗过程中造成马某热损伤,损伤面积达到10%,故养生中心在为马某实施加热理疗时存在过错。

    双方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进行尸体解剖及鉴定死因。该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马某符合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应认定某养生中心的上述过错与受害人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庭审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的意见,可认定马某自身患有颅内脑血管疾病导致颅内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自负主要责任。而该养生中心造成受害人马某热损伤,该热损伤与受害人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在进行理疗过程中,养生中心发现马某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等危险症状时,不是及时送医院救治,而是过于自信,继续让受害人马某留宿养生中心,其经营者赵某却离开该中心,外出购买吸痰器,使马某错过抢救治疗的时机,是导致马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法院综合马某自身疾病原因和养生中心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马某自担60%的责任,该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

    综上所述,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南宁市某养生中心需赔偿马某的父母及妻子共计250924.8元,扣除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已经支付的1万元和医疗费2188.54元,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应赔偿238736.26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而导致的亚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提高,因此市场上各种养生、美容场馆日益增多,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各式各样,甚至包括中医针灸、拔罐、刮痧、经络疏通理疗及医疗美容等。但大部分养生、美容场馆只有养生护理、生活美容的资质,不具备开展针灸、医疗美容等医疗项目的资质和能力。有些养生、美容场馆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不容乐观,因此提醒市民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养生保健机构进行保健养生。
      
    原文地址:https://www.toutiao.com/a656119801639547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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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31 07: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生养死了人?重点是自己本身是有病,不舒服应该去医院,难道养生馆那里没注明,怎样的人群不适合理疗养生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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